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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補貼費率先對哪一張表?廢容器、廢棄物品、照明與廢車不要混算

回收喵編輯室
群組轉了一張「115 年補貼費率」截圖,有人拿去問清潔隊能不能發現金,有人拿去跟回收場對收購價。這幾件事都跟「補貼」兩個字有關,但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裡,至少有四份不同名稱的公告。先對名稱,再決定要不要打開附件。本文不抄附表金額。
家戶交資源回收車、把紙箱賣給收購場、車主辦報廢,都不是這幾份補貼費率表的申請書。想先分清自己現在該看公告、回收日還是特殊窗口,回到第一次查台灣回收。
三十秒答案:先對公告名稱,不要對截圖上的一個數字
把問題收成一句:我手上的文件名稱是廢容器、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的廢棄物品、照明光源,還是廢機動車輛。四份公告的修正日期不一樣,生效寫法也不一樣。金額都寫在附件或附表,查證這篇時沒有逐格核對那些數字,所以下面不列單價。
能申請補貼費的,是辦法拉出來的受補貼機構,不是把一袋瓶子交給回收車的人。若你要看的是家戶能不能換錢或換東西,去常見回饋方式;若你要看的是收購行情怎麼問,去有價回收品怎麼判斷。
四份公告不要加成一張表
以下日期、字號與主旨,都是 2026-09-22 打開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該則法規頁時頁面上的文字。
廢容器
法規名稱是「應回收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頁面修正日期寫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發文字號是環部授循字第 1156102563 號公告。主旨是:修正「應回收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附表,生效日期詳如附表。依據是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
主旨把生效日放進附表。不能把 1 月 30 日這個修正日期,直接當成附表每一列的生效日。附表打不開,就停,不要沿用舊截圖。
廢棄物品,但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法規名稱本身就排除了兩類。頁首修正日期寫民國 115 年 5 月 19 日,發文字號是環部授循字第 1156110862 號公告。主旨寫: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同樣是上述辦法第五條。
同一頁的立法理由清單裡,還列著 115 年 3 月 12 日那份檔,檔名也寫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現行頁首的發文字號是 5 月 19 日的 1156110862 號。不要把 3 月 12 日最新訊息頁上的另一個字號,當成這一頁頁首現在標的字號。金額仍以這一頁的附件為準,本文不抄。
照明光源
這份不在上一張「不含廢照明光源類」的表裡。法規名稱是「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補貼費發放對象」。頁面修正日期寫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發文字號是環署基字第 1111174466 號公告。主旨寫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仍是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第二點寫:廢照明光源補貼費發放對象為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之廢照明光源處理業。家戶燈管要交給哪一班車,不是這句話。家戶排出方式看燈管燈泡回收。
廢機動車輛
法規名稱是「廢機動車輛回收拆解、粉碎分類及興建熱能利用廠補貼費用表」。頁面修正日期寫民國 111 年 6 月 10 日,發文字號是環署基字第 1111076383 號公告。依據是辦法第五條。公告事項第一點說費用表如附表。公告事項第三點說:各項補貼規定及補貼費率之金額均為含稅金額。公告事項第四點說:廢車出口(係指廢車以引擎或完整車型之型式輸出國外)不予補貼。
這份主旨沒有另寫一個像 115 年 7 月 1 日那樣的生效句。本文只轉述頁面上看得到的修正日期與公告事項,不把 111 年 6 月 10 日改寫成「因此現在每一列都仍適用」。附表金額不抄。車主那邊的報廢與獎勵金流程是另一篇,見報廢汽車,本文不重寫那篇的金額。
誰才是補貼費的申請人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面修正日期為民國 107 年 9 月 7 日。查證當日該頁沒有標成廢止。
第二條把三個詞分開定義。受補貼機構,指依本辦法取得領取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資格之機構。補貼費率,指每單位稽核認證量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金額。補貼費,指依稽核認證量乘以補貼費率,所得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金額。
第三條寫:責任業者及回收業、處理業應先經主管機關登記為回收業、處理業,並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後,始得接受稽核認證及申請補貼費。
第四條寫:補貼費之核發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條寫:中央主管機關得考慮所列因素,經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訂定應回收廢棄物之補貼費率。因素包括目標回收處理量、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成本、回收獎勵金數額、處理效能、再生料市場價值及稽核認證作業成本、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財務狀況,以及其他相關因素。條文用的是「得考慮」,不是保證每一次修正都會同時調整這七項。
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4 項寫的是「得」:責任業者及該條第 2 項的回收、處理業,符合第 1 項所定標準,且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經中央主管機關稽核認證者,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 1 項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前條第 1 項是: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應使用於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用途。
辦法第 17 條只處理一種領法:受補貼機構領取補貼費採匯撥方式者,匯款銀行帳號之戶名,應與其機構名稱相同。這句的主詞是受補貼機構,不是家戶。它沒有規定收購場一定要依補貼費率付你現金。
什麼時候停下來
你是家戶,問題是今晚收不收、或收購場怎麼報價:停用補貼費率表。改查所在地清潔隊,或看上面兩篇回饋與行情文。
附件或附表打不開:停。不要用新聞截圖、往年簡報或別縣市講義上的單價代替。
公告名稱對不上你的物品:停。照明不要套「不含廢照明光源類」那張;廢車不要套廢棄物品那張;容器不要套物品那張。
兩份網頁的字號或日期對不起來:停。以你當下打開的法規內容頁頁首為準,不要自己選一個比較新的數字。
廢棄物清理法頁面另有一行生效狀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 39 條至第 39 條之 5 及第五章有關上開條文之處罰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那一行點名的條次,不是上面四份補貼費率公告的生效日。不要把 117 年 7 月 15 日寫進補貼費率表。
費率會再修正。這篇的查證日是 2026-09-22。物品費率頁與照明費率頁底部看得到系統版本 115.09.10、系統更新日期 115.09.21,那是法規查詢系統的版本資訊,不是費率生效日。
常見問題
115 年 7 月 1 日是不是所有補貼費率的生效日?
不是。寫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的,是「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那份廢棄物品補貼費率的主旨。廢容器那份寫生效日期詳如附表。照明那份寫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廢機動車輛那份頁首修正日期是民國 111 年 6 月 10 日,主旨沒有另寫 115 年 7 月 1 日。
家戶把回收物交給清潔隊,可以依費率表請款嗎?
辦法第三條把申請補貼費放在登記,以及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之後。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4 項還要求符合標準,且回收處理量經稽核認證,用的是「得」申請。交回收車這件事,上述條文沒有寫成請款條件。
補貼費率和收購場報的公斤單價是同一件事嗎?
辦法第二條把補貼費率定義成每單位稽核認證量的回收清除處理補貼金額。收購場向你報的價格,不是這條定義。兩筆不要互相當成對方。
為什麼照明和廢車有比較舊的修正日期?
查證當日打開的法規頁就是這樣標。照明頁修正日期是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廢機動車輛頁是民國 111 年 6 月 10 日。頁面沒有寫「因此 115 年不再適用」或「因此仍然全部適用」。要金額,打開該頁附表,不要用廢棄物品那張 115 年的表去填。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先把公告全名、發文字號、頁首修正日期抄在同一行,再決定要不要下載附件。抄不齊就不要把單價寫進報價或請款。
資料來源
- 應回收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 (查證日期:2026-09-22)
-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查證日期:2026-09-22)
- 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補貼費發放對象 (查證日期:2026-09-22)
- 廢機動車輛回收拆解、粉碎分類及興建熱能利用廠補貼費用表 (查證日期:2026-09-22)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查證日期:2026-09-22)
- 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 (查證日期:2026-09-22)
- 廢棄物清理法第 17 條 (查證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