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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除處理費是隨袋、隨水費,還是按戶?先對辦法第 3 條的三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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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費單上有一列清除處理費,隔壁巷卻在超商買專用垃圾袋。兩張單都有「垃圾費」三個字,繳納義務人和截止日不是同一條。先對文件名稱,再決定要看水費單、戶長繳款單,還是袋子本身。本文不抄任何縣市的每度金額或每公升售價。

這筆也不是責任業者繳進基金的回收清除處理費。那一份公告的日期怎麼對,看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的生效寫法。補貼費率表是受補貼機構那一側,看115 年補貼費率先對哪一張表。四合一的基本地圖看回收法規基本觀念。還沒分清該看公告還是回收日時,回到第一次查台灣回收

三十秒答案:先分是不是地方已另訂規定

2026-09-23 打開兩頁。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頁首修正日期是民國 115 年 7 月 15 日。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頁首修正日期是民國 91 年 9 月 25 日,法規類別是行政、環境部、環境管理目。辦法頁沒有標成廢止。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同一辦法的頁面,發文字號是環署廢字第 0910061887 號令,修正日期同樣是民國 91 年 9 月 25 日。

第 24 條第 1 項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第 2 項把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徵收辦法,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定。第 3 項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增訂前項以外之費用徵收相關規定及收費證明標誌。第 4 項寫:第一項徵收費用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第 5 項寫:第三項所增訂費用徵收相關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辦法第 1 條寫本辦法依第 24 條第 2 項訂定。第 3 條第 1 項寫:對於家戶徵收清除處理費,除依本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就下列方式選擇為之。例外寫在前面。地方已經依第 24 條第 3 項另訂徵收規定時,不是直接從下面三款挑一款就結束。三款是:

一、按用水量計算徵收:自來水供水區接管使用自來水者,應就自來水實際每單位用水量計算徵收之。

二、按戶定額計算徵收: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者,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之。

三、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以專用垃圾袋計量隨袋徵收(以下簡稱隨袋徵收)。

第 3 條第 2 項寫:家戶以外之非事業交付執行機關清除處理者,準用前項規定。事業廢棄物的清理費用不在這項裡。

三種方式的繳納人、截止日、怎麼繳,各寫各的

第 4 條第 1 項把繳納義務人拆開。第一款是自來水用戶。第二款是該戶戶長。第三款是專用垃圾袋購買人。第 2 項寫:前項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這裡是「得」核定,不是買了袋子或戶籍在本地就自動減免。

第 10 條只寫兩款的期限。第一款的繳納期限,是自來水費通知單所列的繳費截止日。第二款的繳納期限,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徵收期數的每期截止日。第 10 條沒有為第三款另寫一個截止日。

第 11 條再把收取方式拆開。第一款得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代徵費用及應納稅費,由代徵的清除處理費內支應。下一項寫:前項代徵費用,為已徵收清除處理費之百分之五,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商代徵機關調整公告。這句的百分之五是代徵費用占已徵收清除處理費的比例,不是水費單上每一度的垃圾費金額。因為用「得委託」,不能從這條推出每一個縣市的垃圾費都印在水費單上。

第二款由執行機關派員收取,或委託金融機構代收。第 6 條第 2 項另寫:按戶定額得分期徵收,每年徵收期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款寫:由垃圾產生者於購買專用垃圾袋時繳納。繳納時點寫在購買當下,不是寫成水費單的截止日。第 8 條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前條以外隨袋徵收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之計算公式,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 7 條的公式不是唯一一種隨袋算法。

第 5 條到第 7 條是三種方式的計算公式。第 9 條寫:第五條至前條計算公式之各項數據資料,以上一會計年度之各項數據為計算標準。公式裡的成本、人口、用水量、容量,本文不展開,也不用任何一張水費單上的數字代替。第 24 條第 4 項已經把徵收數額交給地方訂定公告。

沒繳、沒分類、回收費滯納,是三條不同的句子

第 66 條寫: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這條寫的是限期之後仍未繳納就移送強制執行。它沒有寫罰鍰區間。

分類、貯存、排出沒有依第 12 條所定辦法或地方增訂規定,是第 50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另一句,區間寫的是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並且用「得」通知限期改善。不要把第 66 條讀成這個區間,也不要把第 50 條讀成清除處理費沒繳的條文。

第 51 條的主詞是回收清除處理費:未依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那是責任業者那一筆。百分之零點五不要抄到家戶水費單或專用垃圾袋。

廢棄物清理法頁首寫,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的第 39 條至第 39 條之 5 等點名規定,自一百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施行。該段點名沒有出現第 24 條、第 50 條、第 51 條或第 66 條。頁首修正日期仍是整部法律的最近修正日。本文沒有打開對照表,所以不寫這四條是不是在那一天改寫。

什麼時候停下來

你要的是自家這個月要付多少:停。打開所在地依第 24 條第 4 項訂定公告的數額。別縣市的袋子售價、別縣市水費單上的每度金額,都不能填進這一格。

水費單已經有一列,家裡又被要求買專用袋:停。第 3 條沒有寫同一家戶必須同時依第一款和第三款繳納。先問所在地主管機關現在用的是三款中的哪一款,還是第 24 條第 3 項的另訂規定。

地方頁寫已依第 24 條第 3 項另訂徵收規定:停用「全國只准三選一」這句。第 3 條的「除……外」把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放在應就三款選擇為之的前面。另訂規定是否已經報中央備查,第 24 條第 5 項寫應報備查;備查進度不在辦法這一頁,不要自行勾成已經完成。

有人拿補貼費率或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來解釋這張水費單:停。那是另外的公告。

你要主張減徵或免徵:停在第 4 條第 2 項。條文要求特殊情形,並且由執行機關報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定。本文沒有特殊情形的清單。

辦法自民國 91 年 9 月 25 日那次修正後,資料庫這一頁仍是現行文本,但地方公告的數額會改。查證日是 2026-09-23。91 年的修正日期不是你家這個月的費額生效日。

常見問題

隨袋徵收是不是每一個縣市的法定方式?

不是從第 3 條直接得出的。第 3 條是除地方已依第 24 條第 3 項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就三款選擇為之。第三款是其中一款。哪一款是你的縣市,看地方公告,不看別的縣市在用袋子。

水費單上的垃圾費,是不是辦法第 11 條規定一定要這樣收?

第 11 條對第一款用的是「得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有委託時,繳納期限才對得上第 10 條的水費通知單截止日。沒有委託的縣市,不能用這句要求帳單一定印出這一列。

百分之五是垃圾費費率嗎?

不是。第 11 條第 2 項的百分之五,是代徵費用占已徵收清除處理費的比例,而且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商代徵機關調整公告。家戶要繳的數額在第 24 條第 4 項的地方公告。

沒買專用袋會不會直接適用第 50 條?

第 50 條第 2 款處理的是違反第 12 條所定辦法或第 12 條第 2 項的分類、貯存、排出規定。清除處理費沒繳、經限期仍未繳納,第 66 條寫的是移送強制執行。兩條不要合成一句。袋子本身是不是所在地指定的收費證明,還要看第 24 條第 3 項有沒有收費證明標誌的地方規定。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在水費單、繳款單或袋子上先寫下方式是第 3 條哪一款,或寫下地方另訂規定的名稱。寫不出名稱,就不要把金額抄給別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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