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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先分成哪五類?巨大、資源、有害、一般垃圾與廚餘不要混成一袋

回收喵編輯室
同一個袋子裡有剩菜、斷掉的椅腳、空瓶和一支燈管,是因為有人說「能回收的放一起」。中央這部辦法先把一般廢棄物拆成五個名稱,再規定每一類交付前要走的方式。名稱沒對上,就不要先排今晚的班次。
物品類型和縣市排出怎麼分層,看中央項目表不能代替地方排出。電池、廢油、農藥空瓶這類窗口,看特殊品項和一般回收車。還在分自己該看公告、回收日還是特殊窗口時,回到第一次查台灣回收。
三十秒答案:先對第 2 條的五個名稱
2026-09-23 打開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全部條文頁。法規名稱就是這個,修正日期是民國 114 年 1 月 3 日。該頁沒有標成廢止。第 1 條寫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訂定。
第 2 條用五個名稱把一般廢棄物拆開。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資源垃圾,指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廚餘除外)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有害垃圾,指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廚餘,指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有機性一般廢棄物。一般垃圾,指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廚餘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一般垃圾是扣掉前四類之後剩下的定義,不是「垃圾車今晚收什麼」的同義詞。資源垃圾的定義裡已經寫廚餘除外。廚餘不要因為也是吃剩的,就填進資源垃圾。
第 14 條第 1 項的開頭是: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五類各有交付方式,不是同一輛車的同一個袋口。
五類交付不要互相借用
巨大垃圾:洽請執行機關或執行機關委託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安排時間排出,並應符合執行機關規定的清除處理方式。第 2 條沒有寫公分數或公斤數。大型家具怎麼預約,看大型家具預約,本文不重寫那篇的流程。
資源垃圾有三款。一是依執行機關指定的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資源垃圾回收車。二是依各地區資源回收設施的分類規定,投進回收桶、箱或站。三是屬本法規定的應回收廢棄物,得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第三款用的是「得」。定義本身指向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6 項公告和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這兩份公告本文沒有打開,所以不把某一項包材寫成已經核對過的項目。下一層對項目表,用前面那篇中央項目與縣市排出。
有害垃圾:依執行機關指定的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的專用車輛清除。第 2 條還要求兩件事同時成立: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並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標準和那份公告本文沒有打開。不能因為家裡有一支體溫計或一顆電池,就自行宣布它已經符合這個定義。那些品項的窗口是另一篇。
一般垃圾有兩款:依指定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垃圾車,或投進執行機關設置的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只有在它不是前四類時,才走這兩款。
廚餘有兩款:依指定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廚餘回收貯存設備;或依執行機關設置、或經執行機關同意設置的廚餘回收設施分類規定,投進廚餘回收桶、箱或站。
第 14 條第 2 項是另一句:依第 6 條第 3 項委託清除、處理者,應依前項分類項目分類;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應在貯存容器或外包標示委託者名稱或可資辨識的符號。第 6 條第 3 項寫的是家戶或其他產生源委託公民營機構時,應委託經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的機構。這句沒有把委託寫成可以不用分類。
宣導清單、地方公告、五類定義是三層
第 13 條的主詞是執行機關。條文寫:執行機關應因地制宜宣導民眾將一般廢棄物依下列方式排出。第 1 款是廚餘先瀝除水分並妥為包裝。後面還有尖銳物品包妥並標示、木竹片裁剪綑紮、封緊袋口、有害垃圾分開貯存排出、資源垃圾依回收管道分類貯存排出及回收,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規定者。這裡的「應」先落在宣導。不要把這七款改寫成第 14 條以外的另一套罰則價目。
第 5 條寫: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五個名稱不能代替所在地的時間、地點和作業方式。
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是這部辦法的授權。第 2 項寫: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用的是「得」。甲縣市增訂的項目,不能因為第 2 條有全國定義,就套到乙縣市。
廚餘定義寫的是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有機性一般廢棄物。定義把生、熟放在同一個名稱裡。第 14 條第 5 款沒有再拆成兩種全國一律的桶。所在地收不收、分不分生熟、哪一天收,回到第 5 條和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執行機關指定。這篇沒有另開養豬或堆肥的中央公告,所以不寫後端做成飼料或堆肥。
罰則區間先對第 50 條,不要沿用舊單張
2026-09-23 打開的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1 項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第 2 款是: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或再利用之規定;或同條第二項之分類、貯存、排出規定。
「並得通知限期改善」的「得」,不是寫成每一袋沒對上就必然裁到上限。這條也不是個案會不會被罰的預測。
同頁頁首修正日期是民國 115 年 7 月 15 日,並寫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為民國 117 年 7 月 15 日。點名自該日施行的是第 39 條至第 39 條之 5、第 46 條第 1 項第 4 款與第 5 款及第 2 項就該兩款加重其刑的規定、第 52 條第 3 款與第 8 款至第 12 款裡有關第 39 條至第 39 條之 5 的處罰規定,以及第 53 條第 1 款裡有前條那些款次且有關第 39 條至第 39 條之 5 的處罰規定。這段點名沒有出現第 50 條,也沒有出現第 12 條。頁首修正日期是整部法律最近一次修正日。本文沒有打開修正對照表,所以不寫第 50 條的金額是不是在 115 年 7 月 15 日那一天改的。舊宣導若仍印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不要拿來覆蓋這一頁現在的文字。
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是「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第 27 條是指定清除地區內另一份禁止清單,包括隨地拋棄紙屑、污染地面、在水溝棄置雜物等,不是第 2 條五類的定義。不要用第 27 條的清單解釋什麼叫一般垃圾。
什麼時候停下來
一個東西同時像兩類:停下來用第 2 條的定義,不要用袋子還有沒有空間。它若符合廚餘,資源垃圾的定義已經把廚餘除外。它若是巨大垃圾,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是安排時間,不是塞進資源回收袋。它若要主張自己是有害垃圾,先有中央公告;沒有那份公告,就不要自行貼上這個名稱,改走所在地指定的窗口。
你要的是某一項包材今晚收不收:停。第 2 條的資源垃圾指向兩份公告,加上第 5 條的執行機關公告。項目表和縣市排出是下一層。
你要一個全國公分或公斤,決定椅子算不算巨大垃圾:停。第 2 條寫的是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一般廢棄物。公分不在這句裡。
你要預測這一袋會罰多少:停。第 50 條第 1 項是區間,並且用「得」通知限期改善。個案不在這篇。
辦法與法律都會再修正。這篇查證日是 2026-09-23。
常見問題
一般垃圾是不是垃圾車收的全部?
不是。第 2 條把一般垃圾定義成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廚餘以外的一般廢棄物。垃圾車出現在第 14 條的一般垃圾交付方式裡,不反向定義前四類。
廚餘算資源垃圾嗎?
第 2 條的資源垃圾定義寫廚餘除外。廚餘是下一個獨立名稱,交付方式在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
生廚餘和熟廚餘是不是第 2 條的兩個名稱?
不是。第 2 條的廚餘定義把生、熟食物及其殘渣寫在同一個名稱裡。有沒有分成兩種收集,看執行機關的公告,不從這句推出全國都要分兩桶,也不推出全國都不能分。
第 13 條的瀝水和第 14 條的分類是同一件事嗎?
第 13 條第 1 款寫廚餘先瀝除水分並妥為包裝,主詞是執行機關應宣導。第 14 條寫的是分類後始得交付。兩條都在,不要併成一句。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拿出袋子之前,先在紙上寫五個名稱中的一個,再寫你看到的執行機關公告日期。寫不出公告日期,就不要用別縣市的桶別代替。
資料來源
-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查證日期:2026-09-23)
- 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 (查證日期:2026-09-23)
- 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 (查證日期:2026-09-23)
-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 (查證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