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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是整部都生效,還是第 14 條和第 38 條第 1 項要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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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喵編輯室

群組同時出現兩句:一句說資源循環推動法已經整部上路,家裡今晚的分類要改;另一句說這部法要到民國 117 年 6 月 17 日才生效,現在都還不能引用。兩句都跳過第 52 條。先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條文頁,對頁首和附則,再決定哪一句不能用。

四合一制度的基本地圖仍看回收法規基本觀念。還沒分清自己該看公告、回收日還是特殊窗口時,回到第一次查台灣回收。循環標誌怎麼看,維持回收標誌那一篇,本文不重寫標誌圖樣。

三十秒答案:延後的是第 14 條整條,以及第 38 條第 1 項

2026-09-23 打開資源循環推動法全部條文頁、第 14 條、第 38 條、第 52 條與沿革頁,表頭法規名稱都是資源循環推動法,修正日期都是民國 115 年 6 月 17 日。生效狀態都寫: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為民國 117 年 6 月 17 日。同一段接著寫: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4 條及第 38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第 52 條寫:本法除第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所以頁首的最後生效日期,對得上第 52 條點名的那兩段,不是把整部法的施行日改成 117 年 6 月 17 日,也不是把 115 年 6 月 17 日寫成每一條都已施行。延後的範圍是第 14 條整條,加上第 38 條第 1 項。第 52 條沒有把第 38 條第 2 項放進這句。

沿革第 3 點記載,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5645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2 條,並依第 52 條寫明除第 14 條及第 38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括號註明原名稱是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新名稱是資源循環推動法。這次是改名並修正公布全文,不是只改一個條號。本文沒有逐條比對舊全文,所以不寫每一條改了什麼。

第 14 條在管產品綠色設計核定

第 14 條第 1 項寫: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應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其製造、輸入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

這裡的動詞是「得指定公告」。主詞路徑是被指定產品的製造、輸入業者。條文沒有把家戶列出今晚要繳的文件。沒有打開那份指定公告之前,不能把某一項家用品填進「一定種類、規模」。

第 2 項是另一句:非屬前項指定公告的產品,製造、輸入業者得自願遵行並申請核定。第 3 項處理的是依第 1 項指定、且應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再生粒(材)料的產品,製造、輸入業者要提送來源、使用總量、產量及銷量等資料,經認可的驗證方式或機構查驗後報備查。第 4 項把申請程序、綠色設計準則的性能規範與評估驗證機制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第 52 條延後的是「第十四條」,不是只延後第 1 項。第 2 項到第 4 項跟第 1 項一起落在這句裡。那個辦法本文沒有打開,所以不寫性能規範的內容。

第 38 條第 1 項和第 2 項不要共用一個施行日

第 38 條第 1 項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第 1 款是未依第 14 條第 1 項公告所定期限申請核定產品符合綠色設計準則。第 2 款是指定產品的製造、輸入業者,違反依第 14 條第 4 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定事項、變更、查核、抽樣檢驗或資料備查的規定。

第 52 條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放進公布後二年施行。這段罰鍰區間今天不能拿來當成已經可以裁處的依據。區間本身寫在條文裡,但施行日被第 52 條挪後。

第 38 條第 2 項是下一句,不是第 1 項的一款:營建工程的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違反依第 15 條第 1 項所定公告有關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的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尚未施工者,並通知限期提出改善計畫。第 52 條沒有把第 2 項寫進二年後施行的那句。不要把第 1 項的施行日套到營建工程,也不要把第 2 項的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套到家戶分類。第 15 條第 1 項本文沒有另開,所以不補工程指定項目的內容。

家戶今晚的分類不在這兩條

第 5 條的主詞是事業。它列五款原則,包括清潔生產、原料減廢、原材料失去原效用後的循環利用、物品與容器製造販賣事業的耐用與修繕,以及網路交易平台的管理機制。這條沒有寫家戶垃圾袋。

第 6 條寫:國民應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儘可能延長產品使用年限,使用促進資源循環之產品或服務。這條沒有寫罰鍰金額,也沒有寫分類桶。本次讀到的罰則章,裁罰構成要件指向的是第 14 條、第 15 條、第 8 條、第 16 條至第 25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7 條等條次,沒有把第 6 條列成一款。若日後修正把第 6 條接上罰則,以當時條文為準。

第 30 條寫:再生資源未依規定循環利用者,視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收、清除、處理。無法再使用、再生利用時,也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處理。

第 31 條寫:再生資源屬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者,其回收、貯存及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繳納,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辦理。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的日期怎麼對,看115 年公告的生效寫法。第 31 條沒有把那份費率公告改成資源循環推動法的附件。

家戶一般廢棄物怎麼分類、排出,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把辦法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定,並允許執行機關視指定清除地區增訂分類、貯存、排出規定。那是另一部法律、另一個頁首日期。不要用資源循環推動法頁首的 117 年 6 月 17 日,改寫廢棄物清理法的分類義務。

什麼時候停下來

你要確認某一項產品現在是不是已被指定應送綠色設計文件:停。第 14 條用的是「得指定公告」。指定公告沒打開,就不要把產品名稱寫進去。

有人把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說成今晚沒分類的罰鍰:停。那個區間在第 38 條第 1 項,第 52 條把這一項列為公布後二年施行,而且第 1 款、第 2 款的對象是第 14 條路徑上的製造、輸入,不是家戶垃圾袋。

有人說整部法 117 年 6 月 17 日才開始,現在任何一條都不能引用:停。頁首寫的是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是民國 117 年 6 月 17 日。第 52 條把除第 14 條及第 38 條第 1 項以外的規定,寫成自公布日施行。兩個句子一起讀,不要刪掉「部分」。

有人說 115 年 6 月 17 日以後每一條都已施行:停。第 14 條整條和第 38 條第 1 項被第 52 條排除。

沿革、指定公告或罰則日後再修正。這篇的查證日是 2026-09-23。頁首修正日期是整部法律最近一次修正公布的日期,不表示每一條的文字都在那一天改寫。

常見問題

117 年 6 月 17 日是整部法的施行日嗎?

不是第 52 條的寫法。第 52 條把第 14 條及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為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其餘自公布日施行。資料庫頁首把最後生效日期印成民國 117 年 6 月 17 日,並說明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的第 14 條及第 38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第 38 條是不是整條都還沒施行?

第 52 條點名的是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項是營建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所定公告的另一句,第 52 條沒有把它放進同一句。不要把兩項合成一個施行日。

家裡今晚要不要改按這部法分類?

第 14 條第 1 項的申請人是製造、輸入業者,而且整條第 14 條被第 52 條延後。第 6 條對國民寫的是減少消耗、抑制廢棄物、延長使用年限、使用促進資源循環的產品或服務,沒有寫分類桶,也沒有寫罰鍰金額。家戶分類仍回到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及其辦法。

舊名稱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還能當現行名稱嗎?

沿革第 3 點把原名稱寫成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新名稱寫成資源循環推動法,並寫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2 條。查證當日打開的條文頁,法規名稱欄是資源循環推動法。引用現行頁時用這個名稱。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先把頁首生效狀態、第 52 條、你要引用的條號抄在同一行。三格對不齊,就不要把施行日寫進分類說明或裁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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