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知識
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的 115 年公告,118 年 1 月 1 日還是當天生效?

回收喵編輯室
業務要把「回收費」寫進報價,手上有兩種說法:一種說 115 年 8 月 5 日公告、除另定生效日外自即日生效;另一種說要到 118 年 1 月 1 日。兩句都來自同一份法規頁上的不同位置,不能先選一句當成每一列費率的生效日。本文不抄附表金額。
這筆費是責任業者依核定費率繳進基金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不是家戶向清潔隊請領的補貼。補貼費率要對哪一張表,看115 年補貼費率先對哪一張表。四合一制度的基本地圖,看回收法規基本觀念。
三十秒答案:頁首和檔名各寫一種日期,列與列可能不同
2026-09-22 打開「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法規頁,頁首修正日期寫民國 115 年 8 月 5 日,並註明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為民國 118 年 1 月 1 日。發文字號是環部循字第 1156115425 號公告。
同一頁立法理由的檔名寫: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5 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頁首處理的是「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檔名處理的是「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兩句同時存在,表示不是整份附表只用一個日期。哪一列另定生效日、哪一列自即日生效,寫在附件裡。查證這篇時沒有打開那份 PDF,所以不能告訴你某一材質、某一重量已經用新費率或仍用舊費率。
公告依據欄寫: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公告事項第一點寫: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這筆費是誰繳的
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3 項把「責任業者」定義成:第 1 項第 1 款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以及第 2 款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指定,還有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你是不是責任業者,要對的是那份指定公告,不是對一篇解說。
第 16 條第 1 項的主詞,是前條第 1 項第 1 款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條文寫: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販賣業按當期銷售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家戶把瓶子交給回收車,不是第 16 條第 1 項的主詞。店家、公司若只是在問一般回收和住家有什麼不同,先看店家與住家的回收差異,不要用本文認定某一家網拍賣家已經符合責任業者範圍。
第 16 條之 1 第 1 項是另一組主詞: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也就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那一款的責任業者。設備設置者應按當期購買量;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扣抵設備設置者之購買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扣抵當期設備設置者之購買量後,再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扣抵適用在製造業的營業量與輸入業的申報進口量,不要套到設備設置者的購買量上。第 5 項才寫:第 1 項及前條第 1 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資源回收費率審議會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審議時列出的因素包括材質、容積、重量、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本、回收清除處理率、稽徵成本、基金財務狀況、回收獎勵金數額及其他相關因素。條文並寫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費率公式,依市場價格、物價變動指數及其他經該會審定之因素,適時檢討費率並核定公告。
物品費率公告的依據欄寫的是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補貼費率那邊的辦法第五條,用的名稱是「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之 1 第 5 項用的是「資源回收費率審議會」。兩個名稱照各該條文分開寫,不要併成同一張費率表。
繳進基金,和領補貼,中間還有別的句子
第 16 條之 1 第 3 項寫:第 1 項及前條第 1 項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應納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並按一定比例分別撥入信託基金及非營業基金。一定比例與信託基金的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篇沒有打開那份比例辦法,不寫撥入成數。
第 17 條第 1 項寫: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應使用於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用途。第 2 項則為非營業基金的用途,包括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依第 18 條第 5 項執行稽核認證費用,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且與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
法條寫了費用納入基金、信託基金用於補貼。法條沒有寫零售標價一定內含這筆費,也沒有寫家戶交一件回收物就產生一筆等額補貼。那些因果不要補上去。
補貼費的定義在另一部辦法。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二條寫:補貼費率指每單位稽核認證量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金額;補貼費指依稽核認證量乘以補貼費率所得之金額。那是受補貼機構的申請,不是第 16 條的繳費期限。
綠色費率寫了優惠對象,沒有寫你家的繳費金額
公告事項第二點與第三點把綠色費率的優惠對象分開寫。電子電器物品類的優惠對象,是具有環保標章產品規格的物品,或於產品中添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塑膠再生料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的物品。資訊物品類的優惠對象,是上述兩類。第四點寫: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
這幾點沒有列出新臺幣金額。金額在附表。附表沒打開,就不要在報價單寫死一組費率,也不要把「綠色費率」說成所有物品都適用。
什麼時候停下來
還不知道自己是不是中央公告範圍內的責任業者:停。去對指定公告,或問主管機關。不要用這篇代替登記或申報。
附表 PDF 打不開,或只看到別人截圖的一列:停。頁首已經寫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檔名又寫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沒看到那一列的生效日,就不能選 118 年 1 月 1 日或 115 年 8 月 5 日當唯一答案。
要把補貼費率的單價填進這張繳費表,或把這張繳費表拿去向清潔隊請款:停。兩筆的法規名稱不同。
廢棄物清理法頁面還有另一行生效狀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 39 條至第 39 條之 5 及第五章有關上開條文之處罰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最後生效日期寫民國 117 年 7 月 15 日。那是第 39 條相關處罰的施行安排。它不是環部循字第 1156115425 號這份物品費率公告頁首上的 118 年 1 月 1 日。兩個日期不要互填。
費率會再核定公告。第 16 條之 1 第 5 項寫中央主管機關得適時檢討費率並核定公告。這篇查證日是 2026-09-22,只描述當天那一頁看得到的修正日期、施行註記、字號與公告事項。
常見問題
所以到底是 118 年 1 月 1 日,還是公告當天?
頁首寫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施行日期民國 118 年 1 月 1 日。立法理由檔名寫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兩句都在,就不能用其中一句覆蓋整份附表。要回答某一列,打開附表看那一列有沒有另定生效日。
家戶需要在營業稅申報後十五日內繳這筆費嗎?
第 16 條第 1 項的十五日,是責任業者在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核定費率繳納。主詞不是家戶交回收物的人。是不是責任業者,以中央公告的範圍為準。
公告依據為什麼寫第十六條之一,不寫第十六條?
這份物品費率頁的依據欄就是這樣寫: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第 16 條之 1 第 5 項的內容,是第 1 項及前條第 1 項費率的審議與核定公告。本文照頁面依據欄轉述,不改寫成另一個條次。
綠色費率是不是比較便宜的家戶回收費?
公告事項把綠色費率寫成電子電器物品類與資訊物品類的優惠對象,對象是環保標章物品,或添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塑膠再生料並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物品。它沒有寫成家戶交回收車的收費表。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報價或申報前,把頁首施行註記、檔名那句「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和附表該列的生效日放在同一張核對表。三格沒齊,就不要寫金額。
資料來源
- 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查證日期:2026-09-22)
- 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 (查證日期:2026-09-22)
- 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 (查證日期:2026-09-22)
- 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之 1 (查證日期:2026-09-22)
- 廢棄物清理法第 17 條 (查證日期:2026-09-22)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查證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