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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也算責任業者?廢棄物清理法第 15、16 條怎麼讀,和 117 年才生效的罰則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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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喵編輯室

先講結論

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的《廢棄物清理法》第 15、16 條現行文字,已經把販賣業寫進應回收廢棄物的責任業者範圍。製造業按營業量、輸入業按進口量、販賣業按銷售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這和家戶把廢電池、廢燈管交給清潔隊或店家回收,是不同層次的義務。前者是責任業者對中央的登記與繳費;後者是民眾端的排出與交付。

同一波 115 年 7 月 15 日修正裡,資料庫法規狀態註明:第 39~39-5 條,以及第 46、52、53 條中與該組條文相關的加重/處罰規定,自 117 年 7 月 15 日 施行。不要把「罰則尚在等」誤讀成「第 15、16 條也還沒生效」。

第 15 條:應回收廢棄物是什麼、誰負責

第 15 條第一項把應回收廢棄物定義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符合循環利用目的的廢棄物,包含兩款:

  1.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含有害物質成分、或具回收再利用價值等性質之一者。
  2.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後產生之廢棄物。

第二項接著分工:

  • 第一款: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販賣,或原料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
  • 第二款: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設備設置者負責。

第三項再強調:指定哪些物品/設備,以及哪些業者算責任業者,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條文把販賣業寫進去,不代表每一家路邊攤立刻自動變成某一品項的繳費義務人;還要對到中央的指定公告。

讀第 15 條時,建議同時確認你關心的品項是否已在中央「應回收廢棄物」指定名單內。名單外的物品,不能只靠「看起來像電子產品」就自行套用第 16 條繳費公式。

第 16 條:登記與繳費怎麼算

第 16 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製造業:按當期營業量
  • 輸入業: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
  • 販賣業:按當期銷售量

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第二項要求輸入業在報進口量時,同時申報容器材質及中央指定的規格資料。第三項則給「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的責任業者,可檢具證明扣抵或退費的空間。

實務上,費率數字不在第 16 條本文,而在環境部公告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附表。公告的生效日寫法、是否分階段,要另開文件核對,見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的生效寫法

和舊印象差在哪

過去許多說明會把「責任業者」簡化成製造與輸入。現行第 15、16 條文字已把販賣與銷售量寫進同一套登記繳費架構。若你的公司是通路、量販或電商賣場,是否已落入某品項的責任業者公告,以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不要只憑新聞標題自行擴大或縮小。

罰則面請單獨記一筆:115 年 7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第 39~39-5 條,以及第 46 條第 1 項第 4、5 款與第 2 項相關加重、第 52 條第 3、8~12 款、第 53 條第 1 款中與第 39~39-5 條有關的處罰規定,自 117 年 7 月 15 日 施行。合規作業可以先對第 15、16 條與費率公告;裁罰時程不要和條文本身混成同一天。

家戶端不要誤用這兩條

把「店家肯不肯收舊機」和「誰向中央繳費」混成一句話,是最常見的閱讀錯誤。前者多半落在第 19 條與各品項販賣業者公告;後者才是第 16 條。

查證順序建議

  1. 全國法規資料庫《廢棄物清理法》第 15、16 條現行文字,以及法規狀態裡「尚未生效」註記實際涵蓋哪些條。
  2. 中央主管機關就應回收物品/責任業者範圍的指定公告。
  3.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附表與生效日。
  4. 公司登記與繳費實務,詢問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或委任會計/環服,不要只轉貼社群摘要。

若你同時在追《資源循環推動法》哪些條文還要再等,那是另一部法的施行日曆,不要和廢清法第 15、16 條混成一張表。可對資源循環推動法哪些條文還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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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時容易漏掉的三個細節

第一,第 15 條第三項把「指定」權留給中央主管機關。條文出現「販賣」二字,不等於所有零售點自動變成所有品項的繳費義務人;還要對到該品項的指定公告。

第二,第 16 條的十五日期限,起算點是「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不是進貨日,也不是開立發票日。實務日曆請和會計作業對齊,不要口頭估算。

第三,綠色費率、環保標章或再生料優惠,寫在費率公告與附表,不在第 16 條本文。對金額前先打開費率公告,再決定要不要主張優惠。

和小企業最相關的自我檢核

  • 你販賣的品項,是否已在中央應回收廢棄物指定名單?
  • 若是,你的角色是製造、輸入、販賣,還是原料端?
  • 銷售量/營業量/進口量的取數來源,能否對上營業稅申報資料?
  • 是否已依規定辦理責任業者登記,而不是只做門市回收桶?

門市回收桶解決的是第 19 條執行面;登記繳費才是第 16 條。兩件事可以並存,但不能互相替代。

簡短 FAQ

問:通路沒製造,是不是就不用管第 16 條? 答:現行第 15、16 條文字已含販賣業與銷售量。是否落入某品項,仍以中央指定公告為準,不能只因為「不是工廠」就直接排除。

問:罰則 117 年才施行,是不是現在可以先不登記? 答:法規狀態把尚未施行的範圍寫在第 39~39-5 條及相關處罰規定;第 15、16 條的登記繳費義務不要和罰則施行日綁成同一天。合規時程以主管機關實務說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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